联系我们   Contact
你的位置:首页 > 动态资讯 > 专题报道

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报价合理性分析

2017-1-17 22:56:02      点击:

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的对象分成了三类:货物、工程和服务,其中服务的定义使用的是排他法,即“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该定义不像对货物与工程的定义那样明确,给采购代理机构把握服务类项目造成一定困难,特别是在对服务项目投标报价合理性的掌握和评审上,无论从采购文件评审规则的制定上看,还是从评审专家现场评审裁量上看,都存在着较大困难。

   服务类项目与货物、工程比起来,存在三个比较突出的特点:一是采购对象在合同实施前尚未发生,评审依据基本是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承诺。二是价格组成不透明,价格合理性判定较难;三是项目执行期长,监督管理困难,主观感受多,客观评价难。

   本文拟针对上述服务类项目特点,就对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价格合理性把握作一初步分析。

   首先,采购需求的制定应该尽量完整、细化、明确。由于服务项目采购对象在招标评标时尚未发生,评审基本上是基于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描述,对于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判定基本靠投标文件承诺。鉴于上述情况,为了使不同供应商-特别是对采购人前期情况不甚了解的供应商-能在一个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报价,采购需求必须完整、细化、明确,所有需要供应商完成的工作,都必须包含,一件不少,每项工作任务具体组成及所需达到的程度或效果,在合同执行期间采购人如何检查考核等都应该逐一说明。例如在物业类项目中保洁服务最常见,但保洁服务内容却不是一句话两句话就能说清楚的,应该明确所需保洁人员数量,需要保洁服务的大致面积、地点和位置(办公室、楼道、电梯间、客房、会议室、卫生间等),保洁服务范围(地面、墙壁、屋顶、玻璃、镜面、台面、便器、水盆等),保洁服务的频次或需达到的效果(每日几次、无积水、无污渍、无杂物等),只有这样才能使全部供应商在同一条水平线上进行报价,才使得评审专家对价格合理性评审有一个良好的基础。

  其次,采购文件应明确要求供应商对报价进行细分,以便于评审专家对价格合理性的分析与判定。服务类项目成本构成往往比较复杂,有人员成本费用、设施设备使用费、耗材费用、税费、利润等,其中人员成本又分成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公积金、加班费等。不同行业,对服务价格的细分惯例也不同。以初级人力资源服务为主要采购对象的项目,比如物业、保安等,报价细分应要求供应商分别列明工资、社保等费用,以利于评审专家判断其人员成本是否低于国家或本地最低标准;但对于以知识密集型人才服务为主要采购对象的项目,比如软件开发服务等,由于其人员成本远远高于国家或本地最低标准,其报价细分就没有必要列明工资、社保了,而是应该按行业惯例对人员成本报出人月价格,评审专家通过业内市场平均价格来对其报价做出合理与否的判定。

   再次,采购文件中可以载明以往类似服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价格风险,以提示投标供应商在报价时充分考虑。采购人需要的服务往往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在以往年份中也实施过类似服务,在此过程中当时的服务提供商盈亏状况能给本次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报价以极大帮助。比如,在保险服务项目中,以往年度的保险简单赔付率可以作为供应商本次投标报价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供应商可以参考它制定本次投标报价策略,避免由于不了解前期情况而出现报价过低的尴尬局面。

   最后,对于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采购文件要按财政部18号令第54条的规定,明确出对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在评审现场,评审专家也要对排在前面的低价供应商的报价做出判断,是否属于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按财政部18号令第54条及采购文件要求执行。评审专家对价格合理性的判断及后续情况应记入评审报告。

   在综合评分法中,对于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要根据财政部规定和项目具体情况,选择价格分所占比例。对于技术复杂,价格与质量关系较大,重点在于产品或服务质量的项目,在规定的范围内应适当降低价格分所占比例。特别是保险服务、高级人才智慧服务、科研服务、调研服务等项目可将价格分降至20%-10%。同时,对于采购质量可能影响到社会公众或国家利益的某些特殊项目,可在评分项中增加对投标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对于报价合理性不强的供应商可以给予适当的扣分。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